
岳塘新聞網12月23日訊(通訊員:陳嘉偉 趙玲)曹某某不服一審生效判決,向岳塘區(qū)檢察院申請民事監(jiān)督,稱其有新證據足以證實在某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已歸還出借人部分本金利息,其作為擔保人不應承擔全部還款責任。
岳塘區(qū)檢察院在受理該案后,調取了該案歷次訴訟及關聯(lián)案件案卷材料,通過審查卷宗材料對案件進行了詳細的梳理。通過詢問申訴人曹某某,了解其在該案的參與情況及其申請監(jiān)督的事實、理由。并根據曹某某提供的線索,調取了借款人在4個銀行的開戶情況及銀行流水明細,異地詢問了當事人以及相關證人。經調查核實查明,曹某某提供的新證據真實、合法,可以采納。同時結合該院調取的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出借人在出借150萬元后,借款人已經轉賬支付給出借人100余萬元。原審判決僅認定借款人僅歸還出借人1.4萬元,系案件事實認定錯誤,該院依法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該院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獲得了申訴人曹某某的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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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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